《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等文件要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推动定点医药机构资源科学配置,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购药需求,赋能定点医药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辽宁省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
明确医保资源规划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是形成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结构科学的医保资源规划新格局,要与群众医疗需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原则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确保规划科学、公平、合理。
(二)主要任务
(1)摸清资源供需底数。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全面掌握医药机构数量、人口结构、就医需求等基本情况,为医保资源规划提供数据支撑。
(2)明确配置总体规模。综合人口数量、密度、年龄结构、就医习惯、患病率等因素,动态分析医保服务供给能力,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定点医药机构总量。
(3)确定配置结构标准。结合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和配置总量,科学确定定点医药机构配置的结构标准。支持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和康复医院。依据现有定点分布情况、群众就医购药需求、服务人口规模等,按照“15分钟医保服务圈”原则配置定点医药机构。
(4)规范规划制定程序。各市医保部门会商相关部门,基于供需底数测算配置总量与结构;比对现有资源与测算值、区域卫生规划目标值,明确调整方向;组织多领域专家论证规划,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配置目标。
(5)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市要组建医保资源管理工作组,研究设定启动触发条件,按照医保资源规划要求,探索动态、统筹、协同的医保资源管理机制。
(三)组织实施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原则,沈阳、大连2市先行试点,其他市要在2026年启动相关工作,确保“十五五”期间全省全面完成规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