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近期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5〕26号),现将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部署和工作安排,我省在部分城市先行先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全省生育津贴发放管理,全面实现生育津贴发放至参保职工本人。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办理途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结算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生育住院”《医保结算清单》,触发生育津贴发放“免申办”,结合生育保险缴费情况,以及“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生育通知单信息查询”“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等跨部门数据共享信息,精准审核申领资格;也可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和病历资料等必要材料进行申领。
二是规定了办理时效。各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单位网厅、“掌上办”渠道、短信等方式,提醒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参保职工通过省或市“掌上办”渠道,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并确认。
对于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审核通过的参保职工,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生育津贴拨付给参保职工指定账户,并通过单位网厅反馈至参保单位。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三是各市结合实际选择一次性发放或逐月发放等方式,鼓励在参保人休假期间均衡支付生育津贴,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