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津贴发放管理,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就优化我省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免申办”条件或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并提供必要材料的,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本人指定账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生育津贴拨付给参保职工,并及时告知参保单位。各市可结合实际选择一次性或逐月等发放方式,鼓励在参保人休假期间均衡支付生育津贴。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参保职工在2025年11月1日前住院分娩的,生育津贴仍按原渠道发放。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