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度医保管理服务拟激励城市名单的公示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督查激励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22〕59号)要求,省医保局组织业务处室和省医保中心相关人员,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医保管理服务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22年度医保管理服务督查激励措施评价指标》,参照各市提供的申报材料和日常掌握工作情况,对各市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和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研究提出拟激励名单(以行政区划为序),现予以公示如下:
沈阳市
丹东市
辽阳市
公示期自2023年2月27日至3月3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市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医保局书面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学习)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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