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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进一步优化完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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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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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葫芦岛市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生育养育成本,以人口高质量发展助力葫芦岛全面振兴。

一、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实现全覆盖。职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出;新业态劳动者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实现了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全覆盖。

二、生育待遇保障标准再提高。在实现全面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优化生育住院政策后,葫芦岛市进一步提高参保人产前检查待遇标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设置独立的产前检查结算类别,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7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 2000元,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6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超出部分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三、生育保险接续政策和经办服务再优化。取消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事项办理过程中的额外限制和不必要材料,进一步规范报销要件及办结时限。大力推进生育相关政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好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办”,深入推进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实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落实新生儿参保惠民政策,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部署,持续优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做好数据共享、政策宣传、经办服务等工作,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地落实。同时,加强医保基金支出监管。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协同治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生育医疗服务,严厉查处欺诈骗保、不合理诊疗、套取生育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好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