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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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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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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省医保局组织专家论证,明确了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视力检查费(普通)”等586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其中“视力检查费(普通)”等343个项目为医保甲类,“动态心电图检查费”等243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二、工作要求

  各市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本机构收费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按期执行。密切监测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后的医疗总费用、医疗服务量等指标变化情况,强化费用审核,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2026年5月2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报告。

  附件: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类别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4月28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