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6周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1号)文件精神,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调整我省6周岁以下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所有涉及儿童加收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比例调整为20%。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执行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