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呼吸系统、体被系统和泌尿系统3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我省规范呼吸系统、体被系统和泌尿系统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呼吸系统、体被系统和泌尿系统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208个(附件1);取消“残气容积测定”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呼吸系统、体被系统和泌尿系统3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政策(附件1),各市医疗保障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政策,并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保局。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要高度重视规范呼吸系统、体被系统和泌尿系统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库,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5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呼吸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
2.辽宁省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