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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放射治疗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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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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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我省规范现行放射治疗、妇科、血液系统和美容整形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放射治疗、妇科、血液系统和美容整形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216个(附件1);取消“专用CT机复杂模拟定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妇科、血液系统和美容整形4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政策(附件1),各市医疗保障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不得高于省定最高限价),并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保局。

 二、明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类别

  将“放疗模拟定位”等79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盆腔检查费”等21个项目为医保甲类,“放疗模拟定位”等58个项目为医保乙类,“外照射治疗(光子线-调强)-断层调强放疗(加收)、外照射治疗(光子线-立体定向)”等项目沿用原30%的乙类先行自付比例,具体详见附件1。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放射治疗、妇科、血液系统和美容整形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价格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2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放射治疗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

  2.辽宁省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