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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特需门诊诊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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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满足个性化医疗服务需求,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门诊诊查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特需门诊诊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要求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需求,在独立物理区域提供的、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在服务设施、诊疗环境、服务时间、医护队伍、就医体验等方面更为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原则上限于三级医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向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省医疗保障局对省管医疗机构进行批复;市医疗保障局对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批复,同时抄送省医疗保障局。门诊诊查费(特需)属于特需医疗服务,应严格落实特需医疗服务的要求。

  二、调整特需门诊诊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出诊医生条件

  门诊诊查费(特需)出诊医生应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足知名专家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条件之一,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后,方可出特需门诊。

  三、规范特需门诊诊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服务标准

  每位门诊诊查费(特需)出诊医生每周出诊时间不得多于1.5个工作日;确保门诊诊查费(特需)服务每位患者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四、其他要求

  (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备具体执行价格。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报备后应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一年,调整价格需重新报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数量和收入比例均不得超过本院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特需医疗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建立落实价格公示制度、知情同意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范围,不得诱导或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不得隐瞒市场调节价项目开展规模。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0日起执行。既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出台有关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特需门诊诊查费信息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

  附件:

 特需门诊诊查费信息表

价格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最高限价(元)

说明

TX110200001000000

门诊诊查费(特需)

含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

自主定价

1.出诊医生应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知名专家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每位出诊医生每周出诊时间不得多于1.5个工作日;确保服务每位患者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