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省医保局梳理形成了我省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组织专家论证明确了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意识功能训练”等36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其中“心理治疗(个人)”等17个项目为医保甲类,“意识功能训练”等18个项目为医保乙类,“职业技能康复训练”为医保丙类(医保类别备注限工伤保险)。“心理治疗(个人)、心理治疗(家庭)、心理治疗(团体)”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120元/半小时、240元/小时、80元/小时/人(限一周不超过两次)。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二、工作要求
各市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本机构收费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政策按期执行。密切监测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后的医疗总费用、医疗服务量等指标变化情况,强化费用审核,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报告。
附件: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类别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