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5〕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全省按病种付费结算规则
1.省内住院发生的高值药品费用,符合按项目付费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各统筹区按病种付费(包括按病组(DRG)付费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两种形式)的医疗总费用、权重及费率的计算范围。
2.采用按病种付费的住院费用,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总体支付率、具体医疗机构的支付率应控制在合理区间,确保支付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3.对基本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按病种付费月度预付时,应采用全省统一的公式计算每个病例的支付金额。在此基础上,各统筹区优化调整本地按病种付费相关政策后,再开展2026年度的月度拨付和年度清算。
计算公式为:每病例基本医保支付金额=按病种付费病种权重×费率×系数×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实际报销比例
二、落实全省按病种付费改革要求
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持续优化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和配套机制,积极开展按病种付费运行成效的监测评估,做好数据发布工作。各统筹区要按照省级统筹要求贯彻落实省局按病种付费的各项工作部署,常态化开展医保付费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主动适应改革,推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提升全省按病种付费的改革成效。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