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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泌尿系统(透析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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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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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印发的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省医保局梳理形成了我省泌尿系统(透析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组织专家论证明确了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耗材医保类别

  (一)医疗服务项目。将“血液透析费”等21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血液透析费”等10个项目为医保甲类(其中“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费”主项为甲类,加收项“连续性血浆吸附滤过治疗费”为乙类),“血浆置换费”等11个项目为医保乙类。

  (二)医用耗材。统一规范血液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使用的基本物耗之外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医保类别,其中“血液透析器”等10类按照甲类,“滤过器”等4类按照乙类,“灌流器”按照乙类和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4〕2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各市要按要求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本机构收费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工作,鼓励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强化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监测泌尿系统(透析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后的医疗总费用、医疗服务量等指标变化情况,强化费用审核,切实保障透析患者的合法权益。

  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报告。

  附件:泌尿系统(透析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类别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