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我省规范现行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项目37个(附件1),其中康复类17个,精神治疗类10个,麻醉类10个;明确相关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感觉统合治疗”等7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保局。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康复、精神治疗和麻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价格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价格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2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康复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康复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7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