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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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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5〕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项目目录相关规定。各市要严格遵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长护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在项目代码、名称、内涵上与国家目录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已建立本地区长护服务项目目录的试点城市,要做好原有目录与《长护服务项目目录》的对照映射,按国家政策要求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统一规范。未经国家允许,各市不得将智能化护理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

  二、科学细化长护服务项目内容。各市要依据《长护服务项目目录》,结合长护待遇享受对象的实际需求,细化项目服务内容,规范做好生活照护类和医疗护理类项目的分类管理。要指导定点服务机构合理制定长期护理服务计划,明确服务频次和标准,精准提供适宜服务,并根据长护险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

  三、扎实推动项目目录落地实施。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医保协议管理,督促指导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规范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对服务项目支付的精细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长期照护师培训和认定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公众预期,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