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辽医保发〔2019〕1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出台后,原辽宁省物价局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4〕33号)、2014年10月24日下发了《关于公布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的通知》(辽价发〔2014〕57号),共公布了两批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经研究决定,终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和《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原文件自行废止。上述清单内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药品从《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清单”移至“暂不列入招标采购药品清单”。
附件:
1. 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
2. 辽宁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