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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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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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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辽宁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基金使用效能,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于2025年9月1日印发了《辽宁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医保规〔2025〕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长护服务机构作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支撑,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主要对象。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要求,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推动辽宁省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辽宁养老服务业和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总体考虑

  《实施细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机制。《实施细则》从机构标准、机构确定、运行管理、服务管理、协议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系统设计,确保政策落地有章可循、各项工作有据可依。通过对长护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一方面促进各地提升护理服务水平,让专业护理服务人员和机构合规运营获得合理收入,促进养老等各类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避免不合理竞争损害失能人员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确医保行政和经办部门工作职责、具体要求,开展协议管理工作有理有据,对社会力量参与经办业务需要签署的服务协议提出原则性要求。

 三、我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四十六条,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原则、适用范围及各级医保部门职责。

  第二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标准,设定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三类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

  第三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规范申请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建立审核专家库强化专业性。

  第四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运行管理要求,规范服务合同签订、档案管理、信息报送、服务流程及价格公示等行为。

  第五章经办服务管理,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优化经办流程,强化绩效考核与基金支付管理,保障服务质量与基金安全。

  第六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细化协议签订、续签、变更、中止、解除等管理流程,设定违约处理方式。

  第七章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明确考核指标与费用拨付、协议续签挂钩。鼓励信息化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第八章附则,《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辽宁《实施细则》的有益探索

  为促进全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规范透明,营造医保部门良好的政商环境,《实施细则》通过4个附件,提出了准入评估和绩效考核的相关要求,涵盖了定点各环节,包括申请定点所需提供的具体材料清单、申请表(参考)、服务机构评估表(包括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机构自评和专家评估结果)以及服务机构考核指标(包括基础管理、服务质量和费用结算)。需要说明的是,《实施细则》允许各市因地制宜调整评估指标和标准,对于处于启动阶段的统筹区,可以适当降低定点准入标准。这些政务信息的公开,有利于自愿申请辽宁省定点的各类服务机构提前做好各方面准备。

  开展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目的主要是规范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医保部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共同的责任,需要各方增进互信、相向而行,也需要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共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