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提高医保基金管理效能和抗风险能力,实现更大范围的互助共济,现就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实市级统筹工作
中发〔2020〕5号提出,“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明确,2020年底前,各市要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并同步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全面做实市级统筹作为破解全省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有力抓手,作为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手段,并列入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2020年度考核任务。各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狠抓任务落实,积极推进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
统筹相关工作。
二、严格把握市级统筹的标准和要求
(一)实现市级基金统收统支。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市级行政区域内基金统收统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级统筹区要强化基金预决算管理,建立市县分级负责、风险共担的基金收支管理机制,按权限落实扩面征缴、财政补助、基金监管等管理责任。市县两级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完成县级财政专户结余基金以及相关资产、债务等的审计、清算,尽快完成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以及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上解工作。各县级统筹地区拖欠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资金的,要尽快结清余款;因未严格执行缴费政策、未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医保基金以及挤占挪用医保基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追缴并补足基金缺口后及时上解。
(二)实现政策制度统一。市级统筹区内实现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保持一致,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做实市级统筹。
(三)实现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市级统筹区内统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区分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统一制定医保结算标准。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医保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四)实现经办服务统一。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经办流程,加快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按照“基金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职责,推动医疗保障服务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市级统筹区内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
(五)实现信息系统统一。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统一设计和省市两级部署原则,高标准推进市级统筹区内网络全覆盖和业务系统建设,贯彻使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和中台服务,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清理完善参保基础信息,确保数据可交换、可共享、可监控。
三、加强督导调度,确保任务落实
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并同步做实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统筹提高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为全面及时掌握各市工作进度,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展情况按月调度。各市医保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把数据质量,自9月份起,于每月10日前报送《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调度表》(详见附件),并另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对尚未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市,省医保局将定期向有关市政府通报情况;对于工作措施不力、进展迟缓的市,将上报省政府并组成专班开展督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