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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来源:

日期:2021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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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医保2021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27,以下简称27号文件和《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7,以下简称7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附件1,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20213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中,尚未调出的省级增补药品品种继续按照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协议到期后至31日前,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二、完善我省医保药品分类管理

结合药品临床使用特点,经专家论证,调整完善我省按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以下简称高值药品)范围,将维得利珠单抗注射剂等61种药品(附件2序号1-61)确定为医保单独结算管理的高值药品,将麦格司他口服常释剂型等30种药品(附件2序号62-91)确定为门诊应用时单独结算管理的高值药品,上述高值药品管理继续按照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余《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甲乙类管理等按照2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新增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适用于门诊特慢病保障的,按照7号文件要求,门诊支付时要相应逐步调整相关门诊特慢病待遇,保障患者用药。将新增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德谷门冬双胰岛素注射剂、贝那鲁肽注射剂、度拉糖肽注射剂、聚乙二醇洛塞那肽注射剂、艾托格列净口服常释剂型等降糖药品,纳入城乡居民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

三、做好药品目录落地工作

(一)各市要按照27号文件和7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国家药品目录》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各市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积极解决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紧急通知》(辽医保〔201916号)7号文件要求确保高值药品供应。对谈判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按统一价格网上采购,切实确保患者用药需求。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保障高值药品供应等情况纳入协议内容。

(三)强化高值药品用药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高值药品事前审查制度,严格执行限定支付范围,做好高值药品用药资格确认、责任医师及处方管理、药师复核审核、购药登记结算等经办服务工作。按照我省谈判药品监测及高值药品供应信息公布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和高值药品供应信息公布机制,按时报送谈判药品使用支付和高值药品供应保障等信息,具体报送格式另行发布。

(四)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要求,省局将按照国家医保局最新发布的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时更新发布《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各市要及时下载相关数据,认真做好经办信息系统更新和定点医药机构对照维护。

各市要做好药品目录政策宣传解读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在落实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本通知由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131日起施行,施行后7号文件附件12废止,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29

 

链接:

     一、凡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中药饮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