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
辽药采领办〔2019〕68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现就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梯度降价药品范围
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涉及的25种药品中,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挂网采购的其它未中选药品。
二、 降价方式
未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行梯度降价后(以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
其中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详见附件1),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的梯度降价规则,自主申报降价(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其他仿制药(详见附件2)的采购价须低于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中选价方可继续挂网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主申报降价(剂型、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三、 申报时间、地点和内容
(一)申报时间
2019年10月28日—11月4日,每天上午9—11时、下午14—17时,周六、周日除外。
(二)申报地点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8楼806室)。
(三)申报内容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需将《法人代表授权书》(附件3)、《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申报函》(附件4)、《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信息汇总表》(附件5)的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递交到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信息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EXCEL格式)发至指定邮箱:Lnjgzcc@163.com,电子版需与纸质原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企业上报材料的电子版请到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资讯中心通知通告栏目下载。
递交时间以纸质材料达到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相关后果由生产企业自负。
四、 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申报事项真实准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理相关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投诉举报查实的,将该企业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取消该企业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资格。
(二)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规定自主申报降价或降幅未达到要求的,将取消该产品在辽宁省(沈阳、大连除外)的挂网采购资格。
(三)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现行挂网采购价符合相关要求的药品无需再申报。
(四)参与辽宁省2019年度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和2019年度新批准上市药品、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国家基本药物、急(抢)救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罕见病用药增补挂网采购的同通用名药品须符合本文件规定,方可在辽宁省挂网采购。
联系人:徐顺祥
联系电话(传真):024-23447076
附件:
1.需自主申报降价的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清单
2.需自主申报降价的其他仿制药清单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申报函
5.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信息汇总表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