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
辽药采领办〔2019〕8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19〕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将各市执行联盟地区(辽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执行结果清单
(一)《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和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二)《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清单》(详见附件2)。
(三)《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辽宁省之外中选药品自愿以中选价格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清单》(详见附件3)。
(四)《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未申报或不符合梯度降价标准药品清单》(详见附件4)
二、 执行范围
各市(沈阳、大连除外)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三、 执行时间
全省12月15日零时统一执行上述结果。暂停《联盟地区(辽宁省)未中选药品未申报或不符合梯度降价标准的药品清单》内药品在辽宁省的挂网采购,相关企业申报并达到标准后可恢复挂网采购。
四、 采购周期
自正式执行日起2020年12月31日为第一个采购周期。
五、 过渡期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12月15日起30日内完成原有药品的库存消化等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改革的系统集成效果。各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按照统一时点要求落地。对于工作不力的将启动问责程序。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协同推进,并做好日常监测、监管和考核,确保改革成果落地见效,惠及人民群众。
(三)要切实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和引导。要针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做好全员培训,讲清政策和要求,将改革成果通过医生的日常工作有效传导为患者的切实获得感。要加强社会宣传和舆情引导,完善风险防控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和供应品种清单
2.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结果清单
3.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辽宁省之外中选药品自愿以中选价格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清单
4.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未申报或不符合梯度降价标准药品清单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