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等三种门诊特慢病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医保局
日期:2018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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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社险函〔2018〕57号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定点医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关于开展以“我是人社人,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为主题的“党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党〔2018〕3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推进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省社保局决定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缩短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中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三种特慢病的认定周期,由原来的每半年一次调整为每季度一次,同时,减少由单位统一报送的中间环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新参保单位中,患有上述三种慢性病的人员;
(二)原参保单位中新患上述三种慢性病的人员;
(三)原参保单位中已通过上述三种慢性病门诊特慢病认定还需要增加项目的人员。
二、办理时间
每季度第二个月报送材料,第三月集中体检并资格认定,认定合格者次季度享受待遇。
三、报送材料
(一)办理门诊特慢病的书面申请;
(二)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两年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三)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辽宁省驻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六)申请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每季度第二月报送材料至体检医院(见附件1),填写《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鉴定表》(见附件2),按体检医院通知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辽宁省驻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参加体检及资格认定。认定结果由体检医院公布,认定合格者省社保局负责网上信息传输。
五、资格认定
省社保局负责随机抽调省直特病体检专家库中专家,组成门诊特慢病认定专家组,对参加体检人员进行体检及资格认定。
门诊特慢病认定标准执行《关于规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管理的通知》(辽人社〔2018〕34号)。
附件:1.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等三种门诊特慢病体检医院名单
2.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鉴定表(由体检医院提供)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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