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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医保局

日期:2017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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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社险办〔2017〕29号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现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统一部署,重点解决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垫付问题。

  二、推进步骤

  结合外省统筹区及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开展情况,以及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换发进度,有序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持卡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工作。

  对符合经办规程备案登记规定,自愿选择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以及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及时换发部颁标准二代社会保障卡,推进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逐步拓展到异地转诊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对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并自愿选择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优先换发部颁标准二代社会保障卡,及时更换备案登记表格。各参保单位应向省社保局提供《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报表》(附表1)和个人自愿选择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请书,并返还原《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服务

  省直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工作是省委、省政府重点关注的民生工程之一,事关广大省直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参保人员期望很大。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参保人员,全力配合省社保局做好省直医保跨省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二)掌握实质,正确引导

  1、跨省异地住院直接结算人员以办理直接结算备案登记为前提。各参保单位要全面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实质目的是缓解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花费较大的住院医疗费垫付问题,不是医保“全国漫游”。

  2、跨省异地住院直接结算是对“个人先行垫付,后由单位向省社保局申报”原结算方式的改进,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可自愿选择原结算方式或直接结算方式。自愿选择原结算方式的参保人员备案登记审核和结算标准,执行原有政策规定。

  3、各参保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避免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引发对相关政策的错误解读。

  (三) 加强沟通,保障实效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人员、信息、资金等多个方面,还涉及国家、省、市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财政等多个层面、多个部门,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各参保单位要密切跟踪,掌握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就医、费用结算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沟通联络,反馈有关情况,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效性。

  外省统筹区及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开展情况查询网址为:http://si.12333.gov.cn。

  (四)统筹兼顾,逐步规范

  结合省内各市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推进情况,省直医保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将逐步统一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规程上来。

  附件: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2.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报表 

        3.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