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
1 | 事项名称 |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 | ||||
2 | 事项类型(可多选) | 面向自然人 | □生育收养 □户籍办理 □民族宗教 □教育科研 □入伍服役 □就业创业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抵押质押 □职业资格 □行政缴费 □婚姻登记 □优待抚恤 □规划建设 □住房保障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证件办理 □交通出行 □旅游观光 □出境入境 □消费维权 □公共安全 □司法公证 □知识产权 □环保绿化 □文化体育 □公用事业 □医疗卫生 □离职退休 □死亡殡葬 □其他(含个体工商户,按照人类生命周期排序)等 | |||
面向法人 |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资质认证 □年检年审 □税收财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投资审批 □融资信贷 □抵押质押 □商务贸易 □招标拍卖 □海关口岸 □涉外服务 □农林牧渔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应对气候变化 □水务气象 □医疗卫生 □科技创新 □文体教育 □知识产权 □民族宗教 □质量技术 □检验检疫 □安全生产 □公安消防 □司法公证 □公用事业 □人注销 □档案文物 □其他(按照法人生命周期排序)等 | |||||
3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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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限划分 | 《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3号) | ||||
5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
6 | 受理条件 | 单位携带以下材料:1、参保人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有效费用收据;与收据对应的费用清单;2、相应的就医记录,如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印章)或门诊就医手册复印件;3、住院备案材料;4、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或转院患者需要转诊转院备案表原件;5、就医手册封面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6、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审批表 | ||||
7 | 申请材料 (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要求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原则上不能有兜底性条款,并应体现合理性、必要性、适时性、完整性。) |
事项名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
零星报销 | 1 | 参保人就医结算有效费用收据、与收据对应的费用清单; | 《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3号) | |||
2 | 相应的就医记录,如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印章)或门诊就医手册复印件; | |||||
3 | 住院备案材料; | |||||
4 | 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或转诊转院备案表原件; | |||||
5 | 就医手册封面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 |||||
6 | 医疗费用申报结算审批表。 | |||||
8 | 中介服务 | 无 | ||||
9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 ||||
10 | 基本编码 | (暂不填写) | ||||
11 | 实施编码 | (暂不填写) | ||||
12 | 行政层级 | ■省级 □市级 □县级 | ||||
13 | 行使内容 | 无 | ||||
14 | 实施机构 |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
1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其他 | ||||
16 | 联办机构 | 无 | ||||
17 | 办理流程 | |||||
18 | 数量限制 | 无 | ||||
19 | 结果名称 | 核准《辽宁省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 | ||||
20 | 结果样本 | 《辽宁省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 | ||||
21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22 | 收费标准 | |||||
23 | 收费依据 | |||||
24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即办件 | ||||
25 | 承诺办结时限 | 次月1-15日(节假日顺延) | ||||
26 | 通办范围 | □全国 □跨省 □跨市 □跨县 | ||||
27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都可以 | ||||
28 | 预约办理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列明预约办理途径渠道) | ||||
29 | 网上支付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列明支付银行、账号等信息) | ||||
30 | 物流快递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需提供相关快递公司的快递单) | ||||
31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 ||||
32 | 办理地点 | 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 | ||||
33 | 办理时间 | 每月1-15日8:30-12:00;13:00-17:00 | ||||
34 | 咨询电话 | 024-22839372 | ||||
35 | 常见问题 | 无 | ||||
36 | 监督电话 | 024-22839318 | ||||
注:此表中,1-9项是共性要素,10-36项是个性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