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根据国家及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政策要求,现对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工作的经办服务流程和申报要件进行优化和精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要件
(一)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
1、个人提供如下材料之一即可,不能提供本人或投奔人户口簿或房产证明原件的,需提供相应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微信照片,下同)并清晰可辨。
(1)退休人员申请异地安置的,需提供申请人异地户口簿。
(2)退休人员申请投奔配偶或子女异地长期居住的,需提供投奔人异地户口簿或房产证明,如投奔人是现役军人的,需投奔人所在单位证明。
(3)退休人员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投奔其亲属赡养、照顾的:
1)申请人亲属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的声明;
2)申请人亲属的户口簿或房产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材料
参保单位需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报表》在申请人单位意见栏就申请人与投奔人关系进行必要说明。
3、首次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需提供申请人二代社会保障卡。
(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1、参保单位需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报表》并在申请人单位意见栏就申请人常驻异地工作原因进行必要说明。
2、首次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需提供申请人二代社会保障卡。
(三)变更居住地
1、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居住地变更至新的居住地的,申报要件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不需提供申请人二代社会保障卡。
2、回到参保地长期居住、工作的,由申请人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参保单位加盖业务印章后及时办理取消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就医直接结算手续,不需提供申请人二代社会保障卡。
二、其他事项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时限的通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异地居住人员、在职职工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达到6个月后,可申请变更居住地。
三、有关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加大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宣传力度,退休人员提供的本人或投奔人房产、户籍等证明材料应当与实际相符,参保单位为在职职工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直接结算登记备案的必要说明等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各参保单位要及时为新增符合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条件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手续。做好原有存量异地就医人员办理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手续。为已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尚未启用二代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二代社会保障卡激活和卡鉴权业务。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代章)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