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我省公立医院部分新增医疗康复项目价格和医保类别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精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协调配合,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辽宁省公立医院部分新增医疗康复项目价格和医保类别》(见附表),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表:辽宁省公立医院部分新增医疗康复项目价格和医保类别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