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等
来源:
日期:2019年09月30日
【字体: 大 中 小 】
职责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省直医保基金的安全防控和内部审计工作。
依据、标准
事项 |
子项 |
依据、标准 |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 处罚 |
||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对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版权所有: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网站标识码:2100000122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备案编号:辽ICP备19004395号 | 网站地图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591号
邮编:110001 联系电话:024-23447272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