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全民参保惠全民

【本溪市】原本钢1-4 级工伤人员纳入职工医保

来源:

日期:2023年07月28日

【字体: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实现全面参保“应保尽保”,深入挖掘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潜力,本溪市医保服务中心深入研究,多措并举,依法参保,增加了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为社会减少了负能量和不稳定因素。2023年4月,根据《关于原本钢1-4级工伤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和四家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接续的复函》(本医保函〔2022〕9号)精神,本溪市医保中心严格推进落实医保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原本钢1-4级工伤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进行参保补费和四家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接续等相关业务。

  一、基本情况

  由于工伤保险将要纳入省级平台管理,原本钢1-4级工伤人员非工伤部位医疗费用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解决这类人员的基本就医需求,保证合理的医保待遇,避免因医保接续原因而导致突发信访问题的产生,本溪市医保局会同本溪市医保服务中心就研究如何解决原享受本钢1-4 级工伤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相关事宜召开了专题会议,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将2001年12月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

  本钢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在2001年12月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人员,依据《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0〕17号)规定,如所在单位不欠缴并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自2022年6月起,随本钢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参保缴费核定时直接纳入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核定范围,自2022年7月1日起187名涉改人员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退休待遇。

  (二)将2001年12月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和在职的1-4级工伤人员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

  1.本钢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 2001年12月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和在职职工1-4级工伤人员,如企业在其认定工伤后未为其缴费的,应补缴至其退休前历年企业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不补费,补缴费用期间的个人账户不予划入,补缴到账后(在职人员需继续缴费)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其中,2013年7月后已办理退休的人员退休时,如补缴企业历年应缴部分后未达到我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还应趸缴剩余年限企业应缴部分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不补费,补缴到账后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2.补缴基数为原本钢1-4 级工伤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当月(2022年6月份)的退休人员本人退休金或在职人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补缴费率为8.5%。

  三、具体做法

  经专题会议研究后,根据《关于原本钢1-4级工伤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和四家改制单位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接续的复函》(本医保函〔2022〕9号)文件,待省级平台统一升级改造参保缴费系统后,由本钢集团公司与市医保经办机构接洽补缴企业历年应缴部分和趸缴年限费用。现平台已经升级完毕,市医保中心已经成功完成了本钢1-4级工伤人员参保补费的相关事宜工作。

  今年5月,本溪市医保服务中心积极与本钢集团进行沟通和对接,核对符合补费条件的人员信息,并提供人员名册;中心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新建立本钢1-4级工伤补费虚拟医保账户,再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申请虚拟税号进行缴费;为了保障本钢1-4级人员尽快享受相应医疗待遇,积极安排部门经办人员利用周末时间进行补费核定。在补费过程中,发现有7人为“在院”状态,经与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积极联络,为其临时变更“在院状态”顺利完成补费。

  此次参保补费共涉及人员187人,涉及金额592.35万元,7月1日起涉及人员即可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

  四、发展成效

  为了全面实施“应保尽保”政策,市医保中心针对不同情况,严格依据医保政策,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尽力让想参保但又存在特殊问题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合理参保。

  通过此次参保补费工作的开展,不仅解决了原本钢1-4级工伤人员退休后无医保待遇的困境,还避免了可预见性的群体信访风险的隐患,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不仅保护了参保人的合法医保权益,还减轻了参保人的就医负担,提高了其生活品质;不仅增进了民生福祉,同时坚定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更好地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