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s://ybj.ln.gov.cn/;指定地点为: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办公室)(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8楼),公开时间为: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24)23447851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辽宁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24)23447851,传真号码:(024)23447012,通信地址: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8楼),邮政编码:110001,电子邮箱:lnsylbzjzwgk@163.com(仅作为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途径,不受理任何投诉举报事项)。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到本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当场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发送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从本网站下载。
申请人直接提出申请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对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在答复申请人之前,答复内容需提交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属秘级文件内容的不许公开。如需进一步提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的,依程序上报。审查通过后,方可将答复文件或信息答复申请人,并将审查程序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