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subtitle]
发布机构: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4-12-06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保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
为强化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待遇,进一步满足我省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按照《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改善大学生就医体验
(一)加强高校办医疗机构管理,推动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执行基层医疗机构待遇标准,确保参保教职员工及在校大学生可在高校办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满足日常门诊就医需求。
(二)优化结算方式,参保大学生较多的城市可探索推进大学生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要在综合考虑本地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大学生参保人数等基础上,合理测算大学生普通门诊人头费用付费标准。大学生普通门诊按年定额标准,由高校办医疗机构统筹安排,实施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
二、积极支持高校办医疗机构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三)提高高校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做好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工作,助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鼓励高校办医疗机构开设心理健康门诊,推进心理健康服务“关口”前移。尚不具备开设条件的高校办医疗机构可通过“校地”合作共建、聘请专家坐诊等方式,完善条件为教职员工及在校大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心理治疗等服务。
(四)各高校办医疗机构要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积极开展日常心理健康宣教,强化大学生心理关怀疏导,具备诊治条件的高校办医疗机构要对患病大学生及时进行治疗。参保教职员工及在校大学生在高校办医疗机构接受相应心理健康服务,合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符合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相关病种认定标准的参保在校大学生,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最大限度减轻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负担。
三、不断优化大学生的参保服务
(五)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防范化解因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确保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障待遇,对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宣讲,主动深入高校和大学生群体,做好大学生参保服务工作,优化参保流程和就医管理措施。高校办医疗机构作为校园健康“守门人”,要在学校统筹领导下,配合做好参保政策的宣传解读,合力提高大学生医保政策知晓率,不断提升大学生医保参保和医疗保障水平。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