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subtitle]
发布机构: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4-09-20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
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以下简称集采医用耗材)医保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采医用耗材实施目录准入管理
集采医用耗材以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医保编码的前15位(医保通用名+特征材质)作为医保通用名编码,实施医保支付管理。集采医用耗材实施目录准入管理,纳入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按照甲类和乙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甲类医用耗材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乙类医用耗材设定先行自付比例,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集采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先行自付比例与各市同医保类别药品保持一致,非中选产品在中选产品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二、完善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集采医用耗材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按照医保通用名编码对应中选产品的最高价格作为支付标准,组套产品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中选产品组套最高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的实际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以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
三、工作要求
各市要深刻认识加强集采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撑。严格集采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要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编码数据库》及时更新并维护本市医保信息平台及定点医药机构数据,确保参保患者按期享受待遇。要加强集采医用耗材基金使用数据监测,重点关注临床使用多、基金消耗大的集采医用耗材,维护本地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其中已制定医保支付政策并在采购协议期内的集采医用耗材,继续执行原支付政策至协议期满;新增和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的集采医用耗材,执行本通知政策。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