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制定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医保发〔2019〕2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省管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了全面深入治理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精神,2019年底前取消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对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与所在地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实施。现将《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最高限价 

  改革现行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按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管理的形式,实行最高限价。 

  省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在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以下,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标准;各市制定市及市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具体项目价格不得高于省定最高限价。 

  二、推进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标准化建设 

  按照 “统一分类、统一维护、统一编码、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的工作原则,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为确保与价格项目编码一一对应,在部分15位国家医疗服务项目分类与代码后补充2位编码,作为我省医保项目编码,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项目映射、编码维护及管理等工作,各市(含省本级)医保信息系统要统一使用辽宁医保项目编码。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信息系统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与医保项目编码的逐一映射。 

  三、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严禁肢解项目、重复收费、自立项目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全面落实价格公示、门诊和住院清单以及价格投诉处理等各项制度,提高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确保改革政策平稳实施 

  各市、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成本,实现良性平稳运行,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强舆论宣传,解读价格改革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造良好氛围。要继续执行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保障社会稳定。 

  五、明确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政策 

  各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不得影响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和服务质量,特需医疗服务数量和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全部医疗服务的10%。 

  特需医疗服务应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外开设独立区域进行,以明显标识加以区别,原则上限于三级医院开展。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报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批复;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对市级及市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进行批复,同时抄送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公立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和调整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具体执行价格,价格变动时重新报备。 

  六、价格执行范围 

  执行《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省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范围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盛京医院、附属第四医院、附属口腔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第三医院、附属第四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金秋医院,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北方战区总医院,北方战区空军医院,辽宁省武警总队医院,辽宁电力中心医院共21所。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按当地市二级公立医院价格标准执行。 

  附件: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