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
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
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辽医保〔2019〕2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妥善解决政策机制、管理措施、定点范围、服务手段、信息系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强化异地就医备案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条件。除符合《辽宁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规定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前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达到60周岁,办理就医地居住证且符合《经办规程》规定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相关办理条件。(2)未成年人因监护人外出务工,随监护人长期异地居住且无法在当地参保的,监护人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参加就医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外出务工或创业就业时,未能在当地参保且已取得当地居住证明。
(二)全面落实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三个一批”工作要求。一是简化备案纳入一批,对已在就医地工作或居住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只要求其提供就医地居住证明,取消所有需就医地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及各种证明盖章。二是补充证明纳入一批,对拟赴就医地工作的异地就医人员,在办理备案时改事前审查制为承诺补充制,允许先在参保地备案,并承诺在就医地取得相关材料后及时补充。三是便捷服务帮助一批。加快推广电话、传真、网络、APP等多种备案及查询方式,运用远程备案服务渠道时,复印件、传真件、电子照片等形式的证明材料均可作为存档依据。各级经办机构认真落实工作台账制度,切实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各市要细化“三个一批”管理措施,尽快实施市级区域内统一管理和经办的备案制度,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远程备案服务渠道,逐步实现备案服务“不见面、零跑腿”。
(三)优化转诊转院备案模式,强化备案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办理包括转诊转院在内的各类异地就医备案时,一律备案到就医市(包括地级市和直辖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备案到省级,不得备案到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备案管理,发现伪造证明材料的,应即时取消备案资格,并按基金监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城乡医保制度未整合前,各市要切实简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网结报备案申报材料,切实方便群众就医。
二、扩大跨省定点医院覆盖范围
各市要全面梳理在确定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规定,将不同投资主体、经营性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一视同仁纳入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享受同样的医保政策、管理和服务。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定点医院工作台账制度,明确接入时限,稳步扩大跨省定点医院覆盖范围。2019年底前,各市85%以上三级定点医院、50%以上二级定点医院、10%以上其他定点医院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直接结算。
三、规范手工报销
建立手工报销材料清单制度,原则上只需提供门(急)诊病历和处方或住院病历、收费票据、费用清单以及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各级经办机构应提前公示材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手工报销从收齐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经办机构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四、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
各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做好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日对账工作,做到数据相符,严格按照《经办规程》资金拨付条件和办理时限要求,进一步优化资金归集和拨付流程,提高资金拨付办理效率,确保将当期清算资金于下期清算签章前拨付到位,遇有特殊情况,各市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报备。城乡医保制度未整合前,进一步简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回款材料清单,费用审核以省级信息系统为准,各市要按照要求按时拨付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
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是重要民生工程,各市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