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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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解决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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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解决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政策

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紧急通知

辽医保〔2019〕1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把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纳入医保”的决策部署,我省积极将通过谈判、评审等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价格较高的靶向抗癌等药品(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纳入全省医保支付范围,有效地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用药负担。但在执行落实过程中,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医疗机构不供应或供应不足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近期针对此类问题开展了督查调查。为切实解决存在问题,做好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落地存在的问题

  各市在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政策执行落实过程中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一是个别定点医药机构供应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种类不全,无法满足参保患者的全部用药需求,参保患者无法在定点医院购买使用,通过药店等其他途径购药的费用,由于部分市无相关政策,导致无法实现医保结算;二是异地安置人员按就医地政策购买使用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的医疗费用,参保地未予医保结算;三是部分市无法实现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四是宣传力度不够,信息公开不及时,参保患者无法了解可供应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各市要针对上述问题逐一开展自查,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一解决。

  二、加大力度落实谈判抗癌药结算服务

  (一)确保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供应。全省所有登记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和肿瘤专科医院,要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优化用药结构,将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纳入医院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不得以医疗费用总控、医保费用总控、“药占比”、 基本药物使用占比、药事委员会评审、药品品种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用药需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配备和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关评审评价工作,确保医疗机构配备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种类齐全、数量可满足患者需求。对于不能及时配备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要对相关医院采取压缩相应肿瘤专科规模、限定业务量、降低医院等次、降低医院级别、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公立医院在门诊和住院中使用按照高值药品规定管理的药品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或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的计算范畴,具体药品为《关于规范部分高值药品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18〕64号)和《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人社〔2018〕122号)中列及的41种药品。

  (二)完善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结算管理。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相关政策,统筹考虑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等因素,及时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或实行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医疗费用单独结算,主动配合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保证药品供应。定点医疗机构供药问题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注重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采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双通道”模式,及时启动定点零售药店供药及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数量不得少于2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合理用药的监管。

  (三)加强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经办服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用药资格确认、医师处方管理、购药登记结算等相关经办服务工作,准确掌握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的供应结算情况,并及时报送医保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积极研究推进国家谈判抗癌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各市抓紧开展相关信息系统改造。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前,各市应抓紧完善相关结算办法,通过手工报销等方式,做好异地就医人员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整合城乡医保制度前,各市要按照《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人社〔2018〕122号)相关要求,做好新农合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药品保障和费用结算工作。

  (四)做好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信息公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将本地区供应结算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的定点医药机构清单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以及患者相对集中的医疗机构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方便群众查询。

  三、工作要求

  解决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近期国务院督查的重点内容。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的决心,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全面排查,立行立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请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各医疗机构于6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自查和整改情况分别报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加大工作调度督导力度,适时通报各市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将予以约谈和通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