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促进合理用药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建议中提出规范整合现行价格项目,体现药师技术价值的建议,我们也非常关注,并新增了部分药学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关于体现药师技术价值情况
为提升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药师队伍建设,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医保局等7部门印发《辽宁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行动计划(2020-2022)》(辽卫发〔2020〕72号),提出了包括“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和“保障药师合理薪酬待遇”在内的18项工作目标并细化具体工作措施,为推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提供坚强保障。省卫健委积极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统筹考虑,充分体现药师的岗位特点,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结合药师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改善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条件,为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关于规范药学相关项目情况
省医保局高度重视药学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工作,一直以来,我省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未列入《规范》的项目,医疗机构可按照新增项目相关规定,向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国家医保局审核通过后,可开展试运行。我省《规范》中已包含“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药物敏感试验”“各类滥用药物筛查”等药学相关项目,并制定价格标准,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药学相关服务时,可按文件标准计费;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已设立“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药学相关试行项目,在2家医疗机构试运行,其他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按照新增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到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开展相关项目。
您在建议中提到“增设药学门诊收费项目”的意见,可参照国家医保局反馈福建省“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意见,由我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药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应是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服务的药学服务事项。同时,要严格把握政策试行范围,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有需求有价值的药学服务,避免“人头费”“门槛费”等只收费不服务的情况,避免增加患者不必要不合理的负担。
您在建议中提到“临床药师参与住院巡诊查房、多学科综合门诊,提供药物检测结果解读和临床用药建议、提出药物重整或药物干预的意见,在住院诊查费、多学科综合门诊基础上试行加收政策”,与国家医保局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立项原则不一致,属于医疗机构自身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责任的事项,应当反映在医疗机构综合运行成本和总体价格水平中,不单独设立收费项目。
三、关于医保支付情况
“血清药物浓度测定”“药物敏感试验”等药学相关正式项目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满一年后,由医院进行中期评估;试行期满两年后,由医保、卫健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对于符合条件的,纳入正式项目进行管理。正式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属于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按规定经专家论证后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服务产出为目标,持续关注我省医疗机构药学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开展情况,及时了解外省药学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稳妥有序探索药学服务收费政策,不断构建和完善符合临床诊疗需求、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符合改革目标导向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推动医疗机构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让患者感受到药学服务的价值。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