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关于健全辽宁省耐多药 结核病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以筑牢公共卫生防线的提案(第13040241号)的答复
来源:辽宁医保局

李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辽宁省耐多药结核病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筑牢公共卫生防线的提案》(第13040241号)收悉。省医保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会同协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一、开展耐多药结核病保障

  2020年,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辽政办发〔2017〕80号),省医保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2号,现已由新政策替代),要求各地根据普通结核病和耐多药结核病治疗需要,分别制定医保待遇标准,并提出根据《2020年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做好住院和门诊治疗以及贝拉喹啉、德拉马尼等必需药品保障工作。2022-2023年,全省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进一步加强耐多药结核病保障,明确了耐药性结核病认定标准(包括利福平耐药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广泛耐药结核病),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医保目录中治疗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的药品和常规检查化验项目,由临床医生根据实际和医保目录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全省统一将支付限额提高至统筹基金年度限额。同时,在《关于完善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中特别提出:“对于耐药性结核治疗必需且疗效确切的贝达喹啉等药品,各统筹区的定点治疗医院应保证供药”。

  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持续完善政策、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地见效。2023年,印发《辽宁省耐药结核病防治工作方案》(辽卫办发〔2023〕100号),明确用于耐药结核病治疗的二线抗结核药物不纳入药占比计算范围,避免药占比要求对临床用药的限制。同时,省级采购二线抗结核病药物,为部分耐药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药物治疗。2025年,印发《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方案》(辽疾控发〔2025〕15号),对耐药结核病患者隔离治疗、随访管理及推广验证新药、新方案等提出明确要求。我省已与中国防痨协会签约,启动耐药结核病短程方案推广研究,为优化全省耐药治疗策略提供依据。按照《关于印发2025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国疾控规财函〔2025〕39号)要求,统筹项目经费3447万元,支持病原学阳性患者耐药筛查、耐药监测等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工作任务的通知》(国疾控规财发〔2025〕7号)要求,统筹专项经费840万元,为尚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市、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设备,提升全省耐药筛查能力。2025年,全省耐药可疑者8379人,筛查8120人,筛查率为96.91%;确诊利福平耐药患者859例,纳入治疗819例,纳入治疗率为95.34%,均达到国家要求。

  依据《慈善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医保行政部门不能自行设立、运营单一病种专项基金。若为社会捐赠资金,行政机关无募捐托管资质,不能接收捐赠、开立专项账户,相关助医基金仅能由公募慈善组织独立运营;若使用财政资金,仅县级以上政府依规可设立法定政府性基金,主管部门无权新设独立专项基金。医保部门不具备设立运营病种专项基金的法定主体资格,如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医保部门将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支持。

  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医保部门会同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积极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有效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因病致贫底线。资助符合条件的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并给予直接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个人缴费的60%给予资助。基本救助待遇全省统一,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分别设定2000元、5000元起付标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此外,各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倾斜救助政策。2025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数114.3万人,直接救助337.9万人次。

  三、加强商业保险补充保障

  近年来,辽宁金融监管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承办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目前,我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成为保障民生的有力支撑。一是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辽宁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引导普惠保险业务承保机构加强服务行为及质量的跟踪管理,充分保障投保人及待遇享受人员的各项权利。二是为做好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工作,多次深入实地调研,与项目主承保公司详细了解保障方案、运营模式、项目潜在风险,指导承保机构科学研判形势,积极研究应对措施。三是督促相关保险承保机构加强与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精准对接政府对保险保障服务的需求。鼓励已开发的涵盖既往症人群、慢病人群和老年人、儿童、新市民等群体的健康保险产品落地辽宁。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整合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咨询、长期护理等服务方式。下一步,将持续强化普惠保险监管与引领,始终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保险监管工作的首位,督促保险机构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经营规律,按照持续经营和风险可控原则,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方案,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供专业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同研究支持区域性、特色化产品发展。

  四、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设立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安排,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就业和非就业人口,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除此以外,我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出了“惠辽保”等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将基本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较高的费用和目录外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负担。

  民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持续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与医保、人社、教育、司法等10余个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对因病或因残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给予救助帮扶。下一步,将持续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积极配合省医保部门,密切关注重病困难人员,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部门间配合,进一步完善耐药结核病诊疗体系,全力终结结核病流行。同时,多措并举推动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权益。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省医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