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预防-救治-保障”全链条生育支持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不断完善医保支持生育政策
生育问题关系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省医保局始终将支持生育政策落实、减轻家庭生育负担作为重点工作,更好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以人口高质量发展助力辽宁全面振兴。
近年来,省医保局积极发挥医保基金导向作用,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号)等文件,制定了覆盖全省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待遇标准,将产前检查待遇最高支付限额大幅提高,全面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有效减轻了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在新生儿参保方面,严格落实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有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
我省严格对标国家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全面规范产科服务项目、统一全省价格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实现项目名称、内涵、价格、支付“四统一”。将产前检查、分娩镇痛、阴道分娩、剖宫产、催引产、产后康复、高危妊娠管理等产科全流程服务项目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乙类分类保障。通过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保障覆盖面、统一结算标准,有效杜绝不合理收费与分解收费,显著降低孕产妇分娩镇痛、难产处置、产后并发症治疗等费用负担,提升参保群众孕产保障获得感。上述政策已于2025年9月28日全省统一执行。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积极研究制定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个人零自付政策,更好发挥医保支持作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二、推进特例单议的规范化
2024年12月30日,我省印发《辽宁省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特例单议实施办法(试行)》(辽医保规〔2024〕3号),规范指导各统筹区开展DRG/DIP特例单议管理工作。在办法中明确,对住院时间长、医疗费用高、新药耗新技术使用、复杂危重症、多学科联合诊疗等不适宜按常规病组、病种分值标准支付的病例,定点医疗机构可自主申报特例单议,由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按规定予以单独补偿结算。
2025年12月底,我省出台《关于印发医保支持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9号),从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政策引导作用、完善加快基层发展机制4方面,出台17条具体政策举措。文件明确,用好特例单议机制,支持医疗机构收治疑难急危重症患者,提高重症医学科、儿科(新生儿科)等病例参与特例单议的比例。
我省特例单议政策不局限于儿科(新生儿科),对各类病情复杂、治疗难度大、资源消耗高的疑难危重症病例,只要符合特例单议相关条件,医疗机构均可自主申报、依规纳入特例单议管理,按实际合理医疗费用结算。2025年,我省通过特例单议审核的病例58510例,追加医保基金金额6.31亿元,对比常住人口规模相近的省份,我省后期追加补偿总金额、单病例补偿金额均位居前列,体现我省特例单议政策重点向重症复杂、费用负担较重的高价值病例倾斜。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积极督促各市继续落实特例单议政策,进一步优化流程,细化操作规划,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高度重视母婴安全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辽宁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强化调度和指导,建立母婴安全长效工作机制和母婴安全月例会制度。落实首诊负责制,统筹推进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管理与诊治全流程工作。不断强化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完善“辽宁省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模块,增加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功能,为专案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同救治中心定期开展专案管理研判与指导,确保高风险孕产妇全程得到规范跟踪与及时救治。不断完善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强化职责落实和能力提升,全面建成分级管理、分片负责、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全省共设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88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77个,实现“应设尽设”。不断强化危重救治中心能力建设,规范实施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诊断能力提升项目,开展救治体系评估工作,有效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2025年全省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历史最低水平。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持续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强化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高危专案管理,着力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切实保障每一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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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