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平委员: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您提出的关于为失能老人建立可落地的长期照护社会支持机制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正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抓紧推进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展情况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决策部署,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制定《辽宁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并于2026年4月10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二是相继出台了《辽宁省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宁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长期照护师培训和认定工作方案》等配套文件,并将国家明确的20项生活照护类、16项医疗护理类项目纳入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三是指导沈阳建制,已制定出台《沈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8个配套措施,并于2026年1月1日起启动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截至5月21日,沈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390万人,确定定点评估机构30家、长护服务机构184家,累计开展失能等级评估3420人、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2604人。
二、建议问题回复
(一)关于谁能享受问题。
凡是经过失能等级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均能享受相应的护理服务并获得报销。根据现行评估标准,失能分为轻度、中度、重度3个等级。在制度的起步阶段,保障的对象是需求最迫切、家庭负担最重的重度失能人员,主要是那些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料的人员。将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保障水平的提升,国家层面将统一研究扩大至中度失能人员等。早在2021年,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从标准统一性、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统一规范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二)关于衔接问题。
我省实施方案明确了建立失能等级评估质控体系,推动评估结果跨区域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沈阳市探索建立医保、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评估结果共用机制,并提出加强信息共享、做好数据比对、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宣传解读、强化监督管理五方面要求。同时,沈阳市医保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养老服务相关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试行)》,明确长护险与老年人福利补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衔接,做好惠民待遇的叠加,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三)关于在哪儿享受问题。
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可按需选择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3种服务方式,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根据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政策。选择居家护理的,由定点机构派人上门服务;选择定点照护中心等社区护理的,就近就便接受服务;选择入住定点机构,接受机构护理的,由机构提供全日的服务。由于大多数老年人的愿望是“养老不离家”,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鼓励使用居民护理和社区护理,在基金支付比例上给予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适当倾斜,让老年人在家里、家门口就能获得服务和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针对性强,提出的政策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一是逐步扩大覆盖面,采取“先职工、后居民”的方式,指导不同条件地市分步分批推进改革,力争到“十五五”末期,实现长护险制度覆盖全人群。二是会同民政、卫健等部门完善长护险服务体系、人才支撑体系等政策措施,规范引导和培育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行业有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失能照护服务需求。三是开展长护险制度监测,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总结,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升群众对长护政策的知晓度和认同感,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感谢您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