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运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省级建立多层次医保体系第二支柱推动普惠型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试点的议案》(13040106号)收悉。省医保局会同辽宁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结合我省实际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长期关注辽宁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您的建议契合“十五五”规划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总体要求,也高度贴合辽宁深度老龄化、产业工人集中、全面振兴发展的民生保障实际,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实操价值与示范引领作用。
一、我省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发展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印发,省政府于1999年制发我省实施意见。2002年前后,各地逐步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为进一步解决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省政府在《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地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各统筹区结合实际,有效衔接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随后,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可视为居民医保的补充医疗保险)。目前,全省补充医疗保险按照省政府指导、政商合作、保本微利的原则运行,覆盖了全省3700余万参保群众,有效缓解参保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2002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明确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按照上述文件,经营效益稳定向好的企业自主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保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整体保障水平更优,更好满足了企业职工多元化就医需求,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2022年,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22〕16号),提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规范和完善覆盖全省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促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功能互补,进一步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费用负担,提升全省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我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的核心政策文件,明确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准公益属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运行原则,支持企业以团体投保方式组织职工参保,允许职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为本人及家庭成员购买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同时明确税务优惠、数据共享、一站式结算、多部门协同监管等配套举措。目前,我省省级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惠辽保”已平稳运行多年,形成了成熟的共保体运营、理赔服务、风险管控体系,如条件成熟,可复用至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试点。
二、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举措
为推动全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的统一,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5〕16号),以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医保编码的前15位实施医保支付管理。通过专家论证,并结合我省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将部分临床必需、诊疗效果明确的创新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同时确定了相应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部门通过结算数据积极为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惠辽保”提供“线上快赔”支撑,“惠辽保”投保人出院结算数据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同步到“惠辽保”理赔平台,实现自动理赔功能,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了“惠辽保”投保人的理赔体验。另外,“惠辽保”第二周期启动后,承办保险公司结合国家医保创新药品目录落地,组织开展了创新药品遴选工作。
近年来,辽宁金融监管局一直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承办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目前,我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成为保障民生的有力支撑。一是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辽宁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引导普惠保险业务承保机构加强服务行为及质量的跟踪管理,充分保障投保人及待遇享受人员的各项权利。二是为推动辖内城市商业医疗险健康发展,多次深入实地调研,与项目主承保公司详细了解保障方案、运营模式等,指导承保机构努力扩大城市商业医疗险的惠及面,加强宣传和解读,不断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三是督促相关保险承保机构加强与当地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精准对接政府对保险保障服务的需求。鼓励已开发的涵盖既往症人群、慢病人群和老年人、儿童、新市民等群体的健康保险产品落地辽宁。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整合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咨询、长期护理等服务方式。
我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是企业层面,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个人层面,个人购买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可凭税优识别码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同时,省医保局可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向商保机构开放医保参保、诊疗、费用结算等基础数据;辽宁金融监管局负责规范保险机构运营行为,强化精算、赔付、服务全流程监管,保障试点业务合规、可持续运行。
省内多地已结合区域实际,开展企事业单位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实践。例如盘锦市出台《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内容的通知》(盘医保〔2026〕7号),允许企事业单位集中资金,以团体形式向合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场化择优选择承保机构,为省级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试点积累了基层实操经验。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多措并举推动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权益。医保与金融监管部门将协同配合,多措并举推动各类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广泛宣传商业健康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氛围,并争取更多部门关注支持我省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普惠型健康险产品发展。金融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普惠保险监管与引领,始终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保险监管工作的首位,督促保险机构坚持稳健经营,提供专业服务;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经营规律,按照持续经营和风险可控原则,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方案,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医保部门将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工作,做好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支撑,配合开展创新药品落地,落实投保群众快速理赔等。同时,我们将积极借鉴“浙丽保”等产品成功经验,探索发展完善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普惠式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之上,为参保群众提供补充保障,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对我省医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