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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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064号提案《关于慢病检诊定点医院完善管理》的答复
来源:

尊敬的王衍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慢病检诊定点医院完善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完善慢病检诊定点医院管理建议,切合我省实际,对改进医保慢病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我局将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吸纳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 

  慢性病的发生发展与经济社会、人口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随着我省城镇化、工业化、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慢性病患者逐年增多。为提高参保人员的门诊保障水平,增加群众就医便利性,提升慢病服务可及性,我局重点研究您提出的提案,并结合我省特慢病管理工作实际,起草印发了《关于调整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特慢病政策,要求各市优化特慢病认定程序、简化办理手续,增加认定医院数量,方便特慢病患者检诊认定,为群众带来真真切切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新增特慢病种类,扩大政策受益面 

  新增门诊特慢病种类,将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病治疗以及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和银屑病生物制剂治疗特慢病范围,进一步扩大门诊特慢病收益范围。 

  二、上调支付限额,提高受益幅度 

  上调恶性肿瘤、慢性丙肝、乳腺癌、前列腺癌、肝硬化、尿毒症和糖尿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PCI等病种支付限制额度,同时将部分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患者治疗费用负担。 

  三、简化认定程序,下沉基层管理 

  1. 会同省卫健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医保〔2021〕26号),就“两病”管理提出了工作要求一是对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视病情分别纳入门诊慢特病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二是对未纳入门诊特慢病保障范围的规范化管理“两病”患者医保部门及时将这类人群整体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不再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申请和审定,同时做好备案、告知等工作,确保参保患者及时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三是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将门诊慢特病审核认定工作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受理,相关信息与医保经办机构同步,确保参保患者及时按规定享受待遇。四是基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高血压、糖尿病人群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细化“两病”患者健康管理信息,并将规范化管理人员信息库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定期对医保待遇享受人员信息库与规范化管理人员信息库进行交叉比对,精准锁定参保城乡居民中“两病”患者,对已纳入门诊特慢病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但未纳入规范化管理“两病”患者,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卫生健康部门,实现两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动态更新。 

  四、典型做法 

  以大连为例,大连市门诊规定病种Ⅰ类检诊工作,由每年9月统一检诊次年1月享受待遇,调整为全部实行随到随检。检诊医院并不限定在一家,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都是门诊规定病种Ⅰ类的检诊医院。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缓解检诊医院接诊压力,避免检诊人员过于集中,原则上按照参保人就近原则,将检诊医院按参保人所属街道进行分配检诊病种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骨髓纤维化、慢性肾脏病(CKD)三期及以上、冠心病(专指心肌梗塞和心绞痛)、溶血性贫血、白血病、肝硬化、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疾病的检诊,可携带住院病志材料到曾住过院的大连市内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检诊。 

  最后,再次感谢王衍富委员对慢病管理工作的关注,以及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