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雪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社会医保参保人员的健康体检纳入医保的建议》(1203055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国家在深化医药卫生改革中提出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省医疗保障局组建以来,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多次听取省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重点工作。截止2019年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894.6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医保1552.1万人、城乡居民医保2342.5万人;全省生育保险参保789.4万人。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5%和75%。今年1月1日起,我省按照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制度同步整合,制度整合与做实市级统筹同步推进,制度“六统一”与经办体系、信息系统整合同步落实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目前,我省的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商业保险等其它形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为群众提供疾病医疗保障的服务水平。
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从国家的制度安排来看,主要是通过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解决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问题。国家层面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和工作任务目标,将0-6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压糖尿病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及部分肿瘤高危人群的健康体检费用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辽宁2030”行动纲要〉的通知》(辽委发〔2016〕51号)要求“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坚持公平可及、预防为主、早防早治、群众受益的要求”。因此,对于疾病预防控制作用的体检应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
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方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中明确规定“各种健康体检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也对医保支付范围有明晰要求“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基本医保重点保障‘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当前,我省医保基金运行虽然总体平稳,但也面临着诸多的风险。一是基金运行状况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问题,沈阳、大连两市基金累计结余占全省一半以上,当期结余占全省60%以上。全省一半地区曾存在职工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情况,2018年,仍有3个城市当期收不抵支,其中问题最严重的抚顺市,当期赤字率达30%。二是我省职工医保基金收入结构化问题长期存在,划入个人账户基金占征缴收入的41%。全省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占到了基金结余总量的50%,高于全国平均40%的水平,大量征缴资金沉淀在个人账户,无法发挥出医疗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三是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已超过23%,较全国平均高5个百分点,辽宁已经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2018年,全省职工医保的抚养比为1.52:1,已远远低于全国平均2.77:1的水平。从全国范围来看,我省是医保基金运行压力最大的省份之一。现阶段,我省经济发展也正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若提高筹资标准,参保人虽然能够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以省会沈阳为例,2020年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也只有每人每年360元水平。
综上,在现阶段,受国家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结合我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医保筹资能力的限制,我省目前不具备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非治疗性、大人群普遍适应的预防筛查等项目的能力,健康体检等项目暂不能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2009年,我省将健康体检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化历来强调健康养生、祛病健身。要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促进全社会关注健康、重视健康,提升全民健康素养,促进人民群众形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在健康辽宁行动实施方案中,也明确提到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健康辽宁行动,落实个人健康责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因此,增强人民群众对疾病预防和早期诊断的意识,健康体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健康意识的培养和维护需要个人和家庭共同努力,做好职工的健康保护,也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职责。
再次感谢牛委员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真诚希望继续关注和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为我们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2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