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政府主导加快推进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12030317号)的答复
来源:

  姜传刚委员:

  您提出的政府主导加快推进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社会医疗保险

  199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发44号文件),建立城镇职工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随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我国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正式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同时,各地也建立了大额(超限额)补充保险制度,对罹患重特大疾病人员发生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超限额)补充保险按一定比例报销,以减轻了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大额(超限额)补充保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

  省医保局组建以来,整合和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医保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完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统一。同时,全面做实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实现基金管理、政策制度、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的统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标准,增强医疗保险“保大病”能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引导制约作用。优化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并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监控,完善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部署,全力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

  (二)商业医疗(健康)保险

  省银保监局一直高度重视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开展,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承办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近年来,我省商业保险机构推出各类商业医疗(健康)保险,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成为保障民生的有力支撑。

  如您所说,当前医疗保障政策和经办服务确实存在待完善之处。但是,基本医保有着保基本,广覆盖的本质属性,以及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工作要求。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诊疗水平提升,各类新药、高值药品的应用,加之基本医疗保险对目录范围之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限制以及医疗机构用药倾向性的影响,合规医疗费以外的费用明显增加,导致了实际报销比例的下降,尤其对于部分罹患大病患者和非感染性重症患者负担极大。一方面,这对我们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紧迫性,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参保患者对医疗保障更高层次的、特殊的需求。

  二、切实发挥推进商业保险补充作用

  我局非常赞同姜传刚委员的建议。建设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国家的工作部署,也是广大医保人的奋斗目标。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提出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我局将切实按照党和国家的决策与要求,切实推进落实,做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同,积极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省银保监局将继续以《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承办及服务工作,并积极支持保险机构以政府和群众保险需求为维度,有针对性地加快产品创新节奏,精准高效满足人民群众各类医疗保障需求,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确保政府委托的各项医保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该项重要的民生举措落到实处,使保险行业最终成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再次感谢姜传刚委员对医疗保障事业,尤其是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方面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继续为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9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