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降低企业社保费减负政策》(第036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省医保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现就李治辉委员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社保费减负政策的提案,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2015年,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我省要求各地通过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对于执行生育保险减半征收的地区,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不变;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除个别生育保险基金不足支付3个月的统筹地区外,各市均按照文件精神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至之间,极大地减轻了企业负担。目前我省生育保险费率已处在较低水平,随着国家“全面二孩”政策放开,生育保险基金面临较大压力,个别市已经出现赤字。在此情况下,我省仍坚持维持现行不高于0.5%的生育保险费率,在保证广大参保职工生育待遇不降低的情况下,维持较低的生育保险费率水平,减轻企业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市费率存在差异,但均在6-8%区间(企业费率,职工个人需另外缴纳2%),我省职工人均总体筹资水平仅高于吉林省,排名全国倒数第二,而待遇支付水平排名第17,医疗费用增速明显高于统筹基金收入增速,目前,我省14个市已有一半当期基金收不抵支,其中1个市基金累计结余今年即将消耗殆尽,亟需提高费率才能保证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待遇。近年来我省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参保人员抚养比持续恶化(部分市已低于1:1),大量基金划入个人账户,无法发挥共济作用。对比发现,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并不高于周边省份,甚至较天津等地区下调后的费率(企业10%)仍低20-30%。

  为了保证基金平稳运行,保障参保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省生育保险费率已下调至较低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暂无下调空间。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