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加强我省公办村卫生室建设》(第004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现就致公党省委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公办村卫生室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安排,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要求,对于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4年开展试点以来,始终坚持惠民、便民的工作宗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从保障大病起步,逐年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补偿方案,创新保障机制,改革支付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一、完善补偿政策,提高村级门诊受益水平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农合制度,构建和推进分级诊疗新秩序,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2016年,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14号),明确了合理分配基金、调整补偿政策,规定了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按80%比例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的50%,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提高到5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2018年,全省1710.5万人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7%,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71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490元,参合农民在村级门诊受益795.7万人次,补偿支出3亿元。

  二、规范村卫生室新农合定点,加强基金监管

  自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我省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行政村至少要有一所村卫生室,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向辖区内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将新农合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月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积极构建医保管理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与参保人三方共同维护基金平稳运行的良性格局。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强化政府职责,努力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能力,使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就近就地就能得到及时诊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