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升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第006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现就孙书范委员提出的关于提升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安排,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要求,对于解决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医改以来,新农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为工作目标,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补偿方案,创新保障机制,改革支付方式,促进新农合制度建设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一、统筹推进,巩固和完善新农合保障制度

  2018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710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490元,农民个人缴费220元。全省参合人口1710.5万人,参合率达到97%,实现了绝大多数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的目标。全年新农合基金收入120.8亿元,支出116.5亿元。全省继续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报销模式。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按80%比例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个人筹资标准的50%,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提高到5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乡、县、县外分别达到85%、75%和60%左右,通过差别化医保支付方式引导患者合理就医流向。

  二、做好政策衔接,发挥各项制度的协同保障作用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三者之间是相互连接、递进保障的有机整体。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更是发挥兜底保障,抓好医保扶贫工作的关键。大病保险制度已分别在城乡医保实行了5年时间,为缓解我省城乡居民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我局全面落实医保精准扶贫政策,将城乡居民参保的人均政府补助提高40元,其中一半用于大病保险。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辽医保发〔2019〕2号),对“十三五”后期医保扶贫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现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降低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一般居民的50%,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到70%。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2018年全省共投入医疗救助资金8.9亿元,救助各类困难群体230万人次,有力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

  三、规范双向转诊制度,构建分级诊疗新秩序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服务功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重要举措,通过医保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要建立基层首诊和医保转诊制度,规范转诊程序,统一转诊单格式。参合患者赴统筹区域外就诊,转诊由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起,经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诊治能力和患者病情,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起转诊,经市级管理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省外就医的患者,须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辽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转诊。在基层首诊并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新农合及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强化政府职责,努力完善城乡医保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转诊行为,提升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