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设立贫困危重孕产妇救治基金》(第038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省医保局

 

  陈金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贫困危重孕产妇救治基金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贫困危重孕产妇的及时有效救治关系到贫困群众的生命安全,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漠然视之。经对现行各项保障和救助制度的认真梳理,我局认为贫困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应充分发挥医疗保障、疾病应急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各项制度的保障功能,多方携手加以解决。

  一是充分发挥医疗保障的基础性补偿功能。贫困危重孕产妇一般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由各级财政全额或定额补助,治疗、抢救等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救助和医疗救助分别予以报销补偿。一般来说,城乡居民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大病保险对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55-70%(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以上),医疗救助在此基础上再对合规医疗费用报销70%(年度限额1万元)。经上述“三重保障”后,需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只占总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此外,我省由扶贫部门牵头,在财政部门支持下,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对大病、特慢病患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再报销80%,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重”保障,进一步减轻了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二是有效发挥疾病应急救助的急救保障作用。按照疾病应急救助有关规定,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并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防止出现贫困危重孕产妇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等情况,把保障危重孕产妇及胎儿的生命安全作为重要社会责任来落实。

  三是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和过渡性保障。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贫困危重孕产妇治疗抢救费用经各类保障制度补偿、补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应按规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由民政部门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等。

  下一步,结合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和医保扶贫任务落实,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将实现有效衔接。农村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不降低,转诊到市域外就医报销比例将提高10%左右,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将有所提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最低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再降低50%,统一执行最高报销比例(70%左右);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一站式”即时结算全面落实,贫困人口住院就医只需结算个人自负部分,跑腿垫支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通过上述政策措施,能够进一步减轻贫困孕产妇等患重特大疾病贫困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为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发挥积极作用。

  关于您提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设立贫困危重孕产妇医疗救助基金的建议,我局认为此项措施可以作为现行保障和救助制度的有益补充。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明确规定,如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资设立专项救助基金属于其他支出事项,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内尚无先例,目前难以落实。对于其他行政部门或社会慈善机构等设立的此类专项救助基金,我局将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并做好医保报销与救助待遇发放的衔接等工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7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