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推进我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第038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省医保局

 

  陈金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建议中提出创新驱动是实现东北振兴的重要发展战略,而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具备服务民生和经济的双重作用,应大力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我们非常同意。下面就您提出的具体建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制度

  为深化我省公立医院新增服务项目价格 “放管服”改革,鼓励医疗技术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简化批复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决定改革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制定了《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的意见》,文件目前正在会签中。

  主要内容一是放宽自主确定试行价格范围。要逐步放宽公立医院自主确定试行价格的项目范围,对于与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没有明确比价关系、成本变化比较大以及开展例数难以确定的新增项目,经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批复开展的,试行价格原则上由公立医院自主确定。其中检验类新增项目全部由医院自主确定。二是调整论证和定价程序。新增项目论证和定价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新增项目价格申报文件进行初审,并会同省医疗保障局对通过初审的新增项目及时组织专家组开展可行性论证。对于通过可行性论证的新增项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批复工作。对于未通过可行性论证或价格批复的新增项目,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做出说明。三是延长价格试行期限。新增项目价格试行期延长为两年。试行期满一年后,申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新增项目试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继续试行、整改以及停止试行的决定,并将评估报告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四是减少申报要件。申报单位的新增项目价格申报文件所附申报要件由5项减为3项。五是实行参照项目报备管理。对于我省已批复试行的新增项目,其他公立医院申请参照开展的,可在申报要件齐全的基础上,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报备管理,不再进行审批。六是制定正式价格。试行期满两年且已在三所以上的省管公立医院(或市)开展适于全省普遍开展的新增项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应及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依据成本重新制定正式价格并列入全省统一执行的价格文件中实施。七是明确医保支付政策。新增项目中的诊疗项目暂按医保丙类项目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将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水平和临床需求等因素,适时组织专家选择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新增加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继续按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预计文件执行后,大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院自主确定,新增项目审批速度和效率都会有大幅提升。

  二、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

  从2013年7月起,我省分阶段、分品种实施了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前分为高值医用与普通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两大类别。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实施集中阳光挂网采购,包括血管介入类、电生理类等15大类高值医用耗材产品;普通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包括护理类耗材、血站用耗材等10大类。为了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和医疗技术的创新,对高值耗材的新产品,新技术按规定开通了绿色通道,对于纳入阳光采购类别范围尚未进入采购产品库和备份库的产品,允许医疗卫生机构先行议价和采购使用,理顺了新产品进入临床使用的的绿色通道。

  三、按规定选择适宜项目进入医保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由国家层面采用排除法来分别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省级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我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省级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省级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我省在调整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工作中,重点考虑了新诊疗项目的临床需求、安全有效性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及时组织临床、医保等专家论证评审并将适宜的新诊疗项目纳入目录。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起草诊疗项目目录管理的相关办法,我局将按照国家医保局的部署安排,适时开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调整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集中采购工作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3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