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现就王艳阳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案,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待遇水平,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安排,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和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4年开展试点以来,始终坚持惠民、便民的工作宗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从保障大病起步,逐年提高筹资标准,完善补偿方案,创新保障机制,改革支付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一、提高筹资标准,保持稳定参合率
从2004年开展试点以来,全省新农合制度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筹资水平由年人均30元(政府补助20元,个人缴费10元)提高到710元(政府补助490元,个人缴费220元),较2004年翻了近24倍,农村常住人口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实现了绝大多数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的目标。
二、完善补偿政策,增强保障能力
(一)新农合保障水平持续提高。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农合制度,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十八大以来,我省新农合补偿方案先后调整了5次,明确了合理分配基金、调整补偿政策,受益人次数从2012年的2144万人次上升到2018年的3175万人次,累计受益人口达2亿人次;补偿基金支出从2012年的54亿元,增至2018年的116.5亿元,累计补偿金额达602.86亿元;重点加大了对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力度,从2012年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2个病种,提升到2017年的34个病种,报销比例不低于70%,农村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到80%,进一步减轻农村重大疾病患者的就医压力,使全省131万重大疾病参合农民从此“病有所医”,有了新生活、新幸福、新希望。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继续全省全覆盖。2013年3月1日起,全省正式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农民个人自付超过起付线部分,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50%的政策,且不设封顶线。目前,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一实施,市级统筹管理,建立了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截止2018年年底,累计补偿新农合患者15万人次,补偿支出20亿元,患者实际住院补偿比提高了12个百分点,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完善异地就医结算体系,提高便民利民能力
在全面实现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覆盖范围,积极推进农民工和“双创”人员纳入异地就医结算范围,全面实现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大额补充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积极打通备案堵点,简化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取消备案到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和数量限制,取消需就医地审批盖章程序,积极探索“批量备案”、电话申请备案、互联网备案、手机APP备案等多样化服务渠道。推进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全省540家医院实现联网,市区至少3家、郊县至少1家医院能够提供跨省结算服务。2018年,全省异地就医备案31.7万人次,直接结算20.1万人次,结算医疗费用总额37.1亿元,增强了群众看病就医结算“获得感”。
四、做好政策衔接,发挥各项制度的协同保障作用
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现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县域内政策范围内统筹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5%、75%左右。全面落实医保精准扶贫政策,普遍将城乡居民参保的人均政府补助提高40元,其中一半用于大病保险,降低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一般居民的50%,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到70%。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2018年全省共投入医疗救助资金8.9亿元,救助各类困难群体230万人次,有力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重点研究整合后的参保农民医疗需求,科学分析、准确把握,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进一步做实异地就医即时结报服务,让网络多跑路,农民少跑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