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农工党省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民营医院诚信经营健康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度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我省于2018年出台了《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规范》确定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并做好属地范围内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工作,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开展宣传活动应遵循价格诚信原则。非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医药费用清单制度、贵重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同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指导,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3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