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现就李桂馨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建议的提案,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1994年,国家劳动部印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我省于1997年出台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9号),对504号文件进行了细化。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等女内容。从法律层面对女职工生育权益进行了保障。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是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可按规定领取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基金按比例或定额负担的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二是男职工在护理假期间也可享受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津贴。三是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省女职工生育享受基础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